# 南塘十三条

南塘十三条——乡村版议事规则,582页的一本书《罗伯特议事规则》被删成了“南塘十三条”。再做“本土化”修改

为了让村民们能理解厚厚一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将一整本书压缩成五十多条。但村民们仍然记不住。跟合作社负责人杨云标讨价还价后,582页的一本书被删成了“南塘十三条”。

最重要的一条规则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这背后有深刻的哲学理念,

  • 一来动机不可证实;
  • 二来会议要审议的是某件事情,不是某个人,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是对议题的偏移;
  • 第三,利己是人类共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

# 十三条

  1. 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2.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3.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4. 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5.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6. 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7. 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8.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9.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10.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11.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12. 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13. 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 农村的顺口溜

有口难言,主持中立
要算本事,得是动议
举手发言,一事一议
面对主持,免得生气
定时立次,提高效率
立马打断,不许跑题
主持叫停,得要服气
正反轮流,皆大欢喜
首先表态,再说道理
就事论事,不能攻击
话都说完,才能决议
正反算数,弃权没戏
多数通过,平局没过
罗伯青菜,开会顺利。

#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 《罗伯特议事规则》8原则:

  • (1)同时只能有一个议提

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 (2)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

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持人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 (3)主持人必须请反方表决

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 (4)反对人身攻击

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 (5)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

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 (6)拆分议题

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

  • (7)避免多次讨论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 (8)谨慎对待新议题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最后更新: December 18 2021 23:27

——《论语》